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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原告东安县石期市镇隆兴村2组因不服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原告隆兴村2组与第三人隆兴村9组为争执0.3亩的林地所有权,均向权属争议处理机关提供了山林权证,但从双方的山林权证四至界限及权属争议处理机关的调查情况、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来看,隆兴村2、9组的山林权证四至界限均不能包括争执地。争执地属于政府未确权的林地。

    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周**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依法选择适当的渠道维护权益。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固镇县人民政府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其签订安置房租赁协议违法,申请蚌埠市人民政府对此予以查处,即是请求蚌埠市人民政府通过履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责的方式,对其权益予以维护。该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并不相同。是否履行该内部监督职责并不能直接对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以蚌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马**与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嵊州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是否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有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在该审查期限内,嵊州市公安局向被上诉人提供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之依据,故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另,被上诉人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对嵊州市公安局未及时书面告知上诉人延长答复期限之不规范行为应予评判而未评判。原审判决

    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张**等与廊坊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廊坊市**区管委会因华为北方基地项目与麻营村签订占地地上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占用麻营村土地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偿,补偿款已于2005年5月20日拨付至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所属的农经**委会的账户里。上诉人张**等6人认为按照2010年6月实施的《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廊坊市**区管委会应当将地上物补偿款直接向村民本人支付,并向被上诉人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上诉人依法驳回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乐**甸农场与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确定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基础。根据原告执行事务合伙人彭**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王**在原告农场内为盖雨布而摔倒受伤,系在工作时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 秦**、游汝志等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方能被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要求确认平阳县国土局对征收原告具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刘**与黑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的规定,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对上诉人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未告知上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复核”的上诉请求,由于对上诉人房屋估价的估价公司已张贴通告,对上诉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上诉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进行复核申请。在上诉人未申请复核的情况下,估价公司出具了与公示结果一致的估价报告。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

    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李**、李**、李**、李**、李**、霍**、李*、李**、李**、李*、李**、李**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所作鼓政征补决(2014)0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李**、李**、李**、李**、李**、霍**、李*、李**、李**、李*、李**、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

    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贺**与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任**与杭州**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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